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五)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六)城市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