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四)交通运输、金融、邮政、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五)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休闲场所;

(六)城市公共厕所。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