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识;(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使用的设施。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