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

(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

(三)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

(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

(五)无障碍厕所、厕位;

(六)无障碍标识;

(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使用的设施。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