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人行道、公共建筑和公共交通设施的地面平整、防滑,在其出入口应当设置坡道或者缘石坡道;

(二)铺设的盲道保持连续,盲道上不得有电线杆及其拉线、地下检查井、树木、垃圾箱等障碍物,并与周边的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三)公共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内容方便视力残疾人识别;

(四)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服务台等设施的,同时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六)无障碍设施按规定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识,无障碍标识位置明显,内容表述清晰、规范,颜色鲜明,方便识别。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