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的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