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社会成员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