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以下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一)对电力用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二)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对高耗能行业的企业按照规定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四)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

(五)对居民实行阶梯电价和阶梯气价政策;

(六)其他依法确定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