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会同市节能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自治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