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及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年度淘汰计划,监督用能单位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淘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