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重大问题,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节能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