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章 节能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下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对节能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农业农村、教育、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节能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