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设置的吸烟区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