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