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相关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