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