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区域吸烟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