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三十四条有效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应当及时恢复植被,验收合格后及时退还恢复植被保证金;对未恢复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用保证金代为恢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