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决定第三十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每亩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