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三十一条有效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建房、建窑、建窖等;(二)采土、采砂、采石等;(三)建设旅游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