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因地质勘查、工程建设、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以及其他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编制植被恢复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 恢复植被保证金管理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方式使用,并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使用者给予补偿;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