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一)使用草原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使用草原七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