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