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记录档案,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信息共享和执法合作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