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县城)、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