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实施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制度和先进人物礼遇、困难帮扶制度。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