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资金援助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等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