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总体布局。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定期开展工作落实情况督查、考核,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情况社会调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