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自觉践行下列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三)文明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
(四)参加集会、观看演出和赛事,服从现场管理,保持现场整洁;
(五)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
(六)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保护绿地和花草树木;
(七)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合理消费,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自行车、步行等低碳方式出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八)树立新风,破除陋习,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九)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文明等候,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及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
(十一)遵守旅游管理规范,尊重当地民俗习惯,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十二)培育良好家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重礼谦让;
(十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文明上网,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十四)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