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