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运营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且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处理投诉事项,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