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运营企业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线路的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