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

(二)按照运营路线、班次、时间发车和行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不得无故半途返回;

(三)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正确使用电子报站设备;

(四)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依次进出站;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和优惠乘车的规定售票;

(六)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按照规定开启运营车辆装备的空调设施;

(八)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九)遵守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其他服务规范。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