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除第二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实习期满;(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违规记录;(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酒后驾驶行为等不宜从事公共客运驾驶服务的记录。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