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汽车客运服务的乘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行为能力;(二)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三)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记录。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