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有效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站点配置下列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一)在规定位置公布线路票价、站点名称和服务时间;(二)在规定位置张贴投诉电话;(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