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五章 运营安全第四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并且向社会公布。运营企业应当在运营车辆上张贴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发现乘客携带违禁物品的,驾驶员或者乘务员有权劝止其乘车,劝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