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本行政区域的大气、水、土壤、林地、河流、湿地、野生生物、矿藏、自然人文遗迹、城镇和乡村形态等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和。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