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行政区域从事与环境有关的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保护利用、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旅游观光、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