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原则,提升农村环境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增加)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对城乡垃圾实行源头分类、集中收集、集中清运、分类处理。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