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流动车辆、沿街店铺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和进行商业广告宣传的;

(二)在住宅小区内,开设产生噪声污染的餐饮、娱乐等经营项目的;

(三)在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及周围,开展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和娱乐活动的;

(四)在晚二十二时至晨六时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及其他生产作业的。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