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置界桩、警示宣传牌等设施,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