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厂回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市大气环境改善和禁煤区禁燃要求,鼓励和支持使用燃气、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运输、购置、储存和使用燃煤(集中供热企业除外),限制使用锅炉。划定和规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