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