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每年六月五日至十一日为县环境保护宣传周,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地方法规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