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的后果,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承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