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活动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决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