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