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

(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