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有效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