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级、依法续签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