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二章 招聘第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三)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四)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