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实现司法鉴定信息共享和数据互联互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