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支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建设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